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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2515 次 标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是指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福安专有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关专有的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集成电路(半导体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件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电子信息技术的基础。广泛应用于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具备集成性、整体性及工艺严格性)。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和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通俗的说,就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的和连接的布局设计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是指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关专有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的客体具体特殊性,是布图设计所能带来的其特有的利益;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需订立书面合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回目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关专有的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项下设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继承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三类第四级案由。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回目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创作合同和合作创作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回目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回目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权利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一部或者全部,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由于合同标的所涉及集成电路布图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相关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参照专利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将此案件相对集中管理,该通知第1条所列第(5)至(100)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5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区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际上指一种图形设计,但并非是一种工业品外观设计,因此并不能使用专利法予以保护;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布图设计的方案不会有多大改变,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

    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包括因合作创作和委托创作发生的合同纠纷,但涉及专有权权属纠纷的除外。对于当事人之间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确定案由。

    ③实践中存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机构就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独一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作出具体列举,但参照专利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也应当作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布图设计是2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一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

   第十一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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