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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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属具租赁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属具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和经营,承租人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属具,是指附属于船舶的各种用具或机械,如锚链、罗经、绞车、救生艇、期货机等。船舶属具的范围以每条船舶属具清单为准)。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在对船舶的各种用具和机器的租赁关系上;
2.出租人负责交付属具的占有权或使用权,承租人负责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3.不同的船舶搭载的用具和机械并不是统一的,故应以每条船舶属具所列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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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②无协议管辖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渔船属具租赁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与船舶租用合同纠纷的区别:
A.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建立在对船舶属具的租赁上;
B.船舶租用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船舶出租人是否为承租人配备船员上。
②我国《海商法》并未对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做专门规定,因其法律属性属于租赁合同范围,故可以参照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会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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