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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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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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是指一个企业在通过划转、购买、控股等形式取得其他企业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过程中,围绕企业兼并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等所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企业兼并与企业合并的区别:企业兼并是企业合并的上位概念,企业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形式。以收购形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属于企业兼并,不属于企业合并,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
A.企业控股是企业收购形式,属于企业股东行为;企业合并是企业行为,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B.企业控股不发生被控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企业合并导致被吸收企业或者合并各方(新设合并)主体资格消灭;
C.企业控股的法律后果仅为被控股企业股权发生变动,该企业资产和负债不发生转移;企业合并的法律后果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可不经清算而消灭,消灭的企业资产和负债概括性转移至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
②企业兼并的形式:
A.承担债务式: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B.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C.吸收股份式: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D.控股式: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③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生效要件】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 【吸收合并的债权承担】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吸收合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新设合并债务承担】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兼并未尽注销义务的处理】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控股兼并企业的债务承担】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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