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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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在债权申报与债权调查完成后,由法定机关对申报债权人进行认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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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到期或者附期限或条件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设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类第四级案由。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回目录
职工破产债权纠纷,是指对于职工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回目录
普通破产债权纠纷,是指对于普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数额以及有无担保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的确认纠纷,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
②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分类:
A.债务人起诉:受到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
B.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是否自身债权及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情形,也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情形)。
C.对他人债权有异议,被记载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