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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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 回目录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该种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的);
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权,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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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
1.申请主体不同:
A.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的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B.诉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时间不同:
A.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A.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B.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的条件、措施及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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