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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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回目录
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如果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其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根据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后,符合法定条件又经申请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医院鉴定予以确认;
3.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完全行为能力的对象是经人民法院宣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管辖 回目录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作出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医院鉴定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第二款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百九十条 【撤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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