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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更新时间:2018-01-12   浏览次数:2253 次 标签: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文章摘要:

【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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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回目录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

管辖 回目录

    对于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的管辖,由于申请诉前保全目前主要是适用于知识产权方面案件与海事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并无作专门规定,只能依据知识产权实体法或相关司法解释:

    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3条规定: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A.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必须且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或其有权代理人,否则无权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确实有申请保全的必要(如情况紧急,若不及时加以提取、固定、保存备用,就可能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甚至认为原因遭到毁损,一旦灭失将无法恢复,无法再现或者是提取困难;如证人即将出国,若不及时取证,将来再获取将会增加很大的难度,又或者一旦诉讼发生后证人证言可能因各种因素发生变化,无法反映案件事实);

    C、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时应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保全的必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一条  【诉前证据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对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鉴定的启动、申请期限和鉴定不能的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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