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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能否主张赠与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2988 次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文章摘要:

【要旨】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要区分是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即使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也不能行使赠与撤销权;如果该房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则属于“房产赠与”,在房产过户或公证之前赠与方具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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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能否主张赠与撤销权?

解答 回目录

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将婚后共同房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将个人房产给予一方的赠与行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需物权变动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不能主张赠与撤销权;

第二种类型:房产赠与夫妻约定将婚前个人或者婚后个人房产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属于“房产赠与”。

对于房产赠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房产过户或公证之前赠与方具有任意撤销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要区分是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即使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也不能行使赠与撤销权;如果该房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则属于“房产赠与”,在房产过户或公证之前赠与方具有任意撤销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师小丽诉陈浩离婚纠纷案  

——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无需物权转移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安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裁判要点】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裁判要旨】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需物权变动即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之间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房产赠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过户或公证之前一方具有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