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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4-04-06   浏览次数:3916 次 标签: 区分原则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要旨】根据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原则以及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有效,即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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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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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在起诉前已经取得权证证书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并未明确规定在起诉前未取得权属证书或者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 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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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原则以及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有效,即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96号

【备注:本案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系列精品案例】

【提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原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又属于有偿转让权利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确立的特殊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则也适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因此,对于未领取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宜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作简单的反面解释,认定在起诉前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