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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串通拍卖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更新时间:2017-02-03   浏览次数:5368 次 标签: 串通拍卖 串通投标罪

文章摘要:

【要旨】串通投标罪是否包括串通拍卖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从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串通投标罪不应包括串通拍卖行为,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串通拍卖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判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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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通拍卖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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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30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串通拍卖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串通投标行为包括串通拍卖,对串通拍卖,损害委托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陈某甲、俞某甲等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金东刑初字第367号,来源:裁判文书网),法院认为:在拍卖中竞买人的恶意串通与在串通投标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其危害本质均是通过消除或者减少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委托人利益,由串通者分享。拍卖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应当对刑法上的串通投标作出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土地挂牌出让,该观点认为挂牌出让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应当对刑法上的招投标作出扩张解释,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的串通竞买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刑法上未规定串通拍卖是犯罪行为,因此对串通拍卖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从我国串通拍卖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亟需刑法作出修正,明文规定串通拍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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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通投标罪是否包括串通拍卖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从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串通投标罪不应包括串通拍卖行为,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串通拍卖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判例。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某甲、俞某甲等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金东刑初字第367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摘要】在拍卖中竞买人的恶意串通与在串通投标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其危害本质均是通过消除或者减少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委托人利益,由串通者分享。拍卖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应当对刑法上的串通投标作出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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