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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承包给股东或者他人经营,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7-02-05   浏览次数:17801 次 标签: 公司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要旨】公司承包经营只要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公司将本公司的经营权发包给股东或他人承包,只要承包协议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承包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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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承包给股东或者他人经营,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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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承包经营是指公司或股东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者支付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

    公司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公司经营权。公司承包经营的发包主体应当是公司,有权将公司经营权发包出去的只能是公司,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不能将公司对外发包。实践中由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将公司承包给个人经营,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应认定承包合同有效。

    公司将本公司的经营权发包给公司股东或他人承包经营,只要其承包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包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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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承包经营只要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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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国富与被申请人华建良、陈建伟、张建东、张建勇及一审被告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解构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34号

【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39辑)】

【裁判要旨】公司承包经营未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有效——公司将本公司的经营权发包给公司股东或他人承包经营,只要其承包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包协议有效。处理此类纠纷应当兼顾股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公平合理裁断。

·王万兵诉杨维忠承包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股东将公司发包给股东的承包经营合同效力  

【案号】(2008)响民二初字第2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裁判要旨】公司承包经营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是股东关于公司营运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在生活中依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承包和公司股东承包两类。公司股东承包又分为三种形式:公司与股东签订承包合同、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合同、股东与股东签订承包合同。对于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无论何种承包形式,只要法律不予禁止,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不侵害他人利益,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应认定合法有效。

·深圳市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舞钢市支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5.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217页】

【裁判要旨】金源公司董事会提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该公司股东大会在决议事项中重申了董事会所提出的承包经营方案,并确定由董事会组织股东单位公开投标具体实施承包经营,在经营公司已经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该公司股东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重钢公司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委派樊某作为金源公司的总经理。樊某在金源公司对外的经营活动中系金源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后果由金源公司承担;同时,在金源公司与重钢公司等的承包经营关系中,樊某作为重钢公司等的代理人,其履行《承包合同》的后果由重钢公司等承担,樊某在两重不同的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中具有两种不同身份,二者并不冲突,重钢公司按所谓逻辑学的矛盾律推论樊某的两重身份必有一重无效的理由,应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