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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雇员起诉第三人赔偿未执行到位时,雇员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

更新时间:2017-02-07   浏览次数:3281 次 标签: 雇主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

【要旨】雇员选择侵权第三人或者雇主其中一责任人提出诉讼,但该责任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雇员的损失不能得到完整弥补的,雇员有权选择其他责任人再行诉讼。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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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雇员起诉第三人赔偿未执行到位时,雇员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

解答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雇员享有请求侵权第三人或雇主赔偿的权利,侵权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在雇员起诉请求第三人赔偿并被判决支持未执行到位时,因该不真正连带之债并未消灭,雇员仍有权请求雇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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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选择侵权第三人或者雇主其中一责任人提出诉讼,但该责任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雇员的损失不能得到完整弥补的,雇员有权选择其他责任人再行诉讼。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石佰平诉商丘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

【问题提示】雇员向侵权第三人起诉赔偿执行不能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

【要点提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雇员享有请求侵权第三人或雇主赔偿的权利,侵权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在雇员起诉请求第三人赔偿并被判决支持,但因第三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因该不真正连带之债并未消灭,雇员仍有权请求雇主赔偿。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6)商梁民初宇第225号(2006年6月26日)

  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商民终字第684号(200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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