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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能否成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更新时间:2017-02-12   浏览次数:3100 次 标签: 物价部门询价意见 鉴定意见

文章摘要:

【要旨】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询价意见、咨询意见等证据材料如果并非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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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能否成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解答 回目录

    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询价意见、咨询意见等证据材料,并非鉴定意见,仅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和证据材料,法院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客观真实情况,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根据。

    因此,如果物价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非鉴定意见,不当然成为认定事实根据,不能作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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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询价意见、咨询意见等证据材料如果并非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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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明柏诉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42期)】

【裁判摘要】

  一、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双方当事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未作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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