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能否成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文章摘要:
【要旨】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询价意见、咨询意见等证据材料如果并非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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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能否成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解答 回目录
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询价意见、咨询意见等证据材料,并非鉴定意见,仅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和证据材料,法院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客观真实情况,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根据。
因此,如果物价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非鉴定意见,不当然成为认定事实根据,不能作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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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询价意见、咨询意见等证据材料如果并非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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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42期)】
【裁判摘要】
一、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双方当事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未作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