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本息的,出借人能否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借款本息作为已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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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本息的,出借人能否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借款本息作为已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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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本息的,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不违反《物权法》第186条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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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本息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借款本息作为已付购房款,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有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让与担保】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
【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