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强本所律师案件协作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02-16 浏览次数:13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惠尔【2017】1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笔记】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能否请求债务人强制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下一篇: 结算单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