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事先约定逾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出售抵押房屋,并公证授权委托抵押权人代为出售,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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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事先约定债务人逾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出售抵押房屋,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并公证授权委托抵押权人代为出售,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解答 回目录
根据《担保法》第40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第1款以及《物权法》第186条关于流押条款无效之规定,流押条款构成要件包括:
一、前提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二、实质内容条件:双方约定债务清偿不能时,抵押物直接归属债权人所有——排除清算程序,不考量抵押物的价值;
三、核心构成要件(时间条件):流押条款须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前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事先约定债务人逾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转让抵押房屋,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该约定不符合流押条款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流押条款。但公证委托抵押权人代为出售抵押房屋并不具有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委托书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抵押权人在借款逾期未还时直接以抵押人名义将抵押物出售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如买受人并非善意第三人,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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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债务人逾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出售抵押房屋,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不属于流押条款;抵押人公证授权委托抵押权人代为出售不具有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系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抵押权人将抵押物出售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如买受人非善意第三人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解释》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被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约定抵押人逾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转让抵押物的约定不属于流质契约,但作为抵押权人在借款逾期未还时直接以抵押人名义将抵押物出售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委托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是非具有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委托书名为委托实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