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是否还能撤销债权转让通知?
文章摘要:
【注解】《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9条第1款关于债权转让通知撤销之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文章摘要2:
问题 回目录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是否还能撤销债权转让通知?
解答 回目录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原合同约束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除非经过债权受让人同意,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撤销债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但该条规定并没有限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债权转让合同、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债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一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权转让合同、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债权转让合同的,则债权转让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从而达到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果。
因此,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自行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如欲达到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权转让合同、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或者解除债权转让合同,一旦债权转让合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确认无效或者解除的,债权转让行为即失去法律效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不得自行通知债务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应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权转让合同、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来宣告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从而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以通知债权受让人解除债权转让合同的方式,不能达到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9条第1款关于债权转让通知撤销之规定 回目录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的合同
【法理提示】债权人转让权利并通知了债务人,但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何确认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来看,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撤销合同的权利。通知到达,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该条并没有限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很明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随着民事调解书的被撤销,债权转让协议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80条虽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后不得撤销,但该条并未限制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债权转让合同的权利。当达成债权转让的调解书因欺诈而依《合同法》第54条被撤销后,债权转让行为亦失去法律效力。
上一篇: 2017惠刑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