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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股东会决议向股东发放巨额补偿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7-03-28   浏览次数:3492 次 标签: 股东分红

文章摘要:

【要旨】公司股东会决议发放股东巨额补偿款,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于利润的情况下,违反公司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福利的对象为全体员工而非股东),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对该股东会决议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公司以支付股东巨额补偿款形式达到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目的,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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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公司向股东发放巨额补偿款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解答 回目录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二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五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利润分配需为税后利润且已经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公司有亏损不得分配利润,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行为无效,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因此,公司股东会决议发放股东巨额补偿款,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于利润的情况下,违反公司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福利的对象为全体员工而非股东),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对该股东会决议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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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支付股东巨额补偿款形式达到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目的,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谢安等与安徽兴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裁判要旨】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是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该股东会决议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案号】一审:(2013)包民二初字第01184号;二审:(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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