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股东起诉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案件,是以公司为被告还是以其他股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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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案件,是以公司为被告还是以其他股东为被告?
解答 回目录
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规定“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纠纷”案由。司法实务中对于股东起诉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案件,一般确定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有章程合同理论和自治法说两种学说:章程合同理论说主张公司就是一系列合同,公司章程就是“法定合同”,股东起诉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案件应以发起人股东为被告,理由在于公司章程本质上是发起人股东制定的合同;章程自治说主张公司章程是股东股东给自己制定的“法律”,股东起诉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理由在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章程效力关涉公司的利益。
公司章程是股东创设公司的组织契约,不但产生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更创设了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不仅影响股东关系,更关涉公司的生死存亡。作为公司章程条款无效之诉后果的承受者,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或部分无效应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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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小宪法”,规范公司与有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作为公司章程无效后果的承受主体,公司理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股东起诉请求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或部分无效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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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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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与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纠纷上诉案
——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案件适格被告之判定
【案号】一审:(2012)石民初字第3085号;二审:(2013)一中民终字第269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
【提示】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或部分无效应以公司为被告。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制度基础,起着规范公司与有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系公司的宪法。作为公司章程无效后果的承受主体,公司理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裁判规则】公司章程是股东创设公司的组织契约,不但产生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更创设了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不经影响股东关系,更关涉公司的生死存亡。作为公司章程条款无效之诉后果的承受者,公司应当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