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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更新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5015 次 标签: 专属管辖

文章摘要:

【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1)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则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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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解答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必须是对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或相邻关系方面提起的确认之诉,而不包括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必须是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包括债务纠纷等。除了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外,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房屋买卖纠纷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8日,[1990]法经函字第11号)中,认为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纠纷专指不动产物权纠纷。房地产纠纷中除了几种特殊的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外,对于不属于这几种特殊类型的房地产合同纠纷,不应一律纳入专属管辖范围。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则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涉军民事纠纷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8日,[1990]法经函字第11号)

【摘要】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经自愿协商就终止履行购房合同,由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预付购房款返还给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诉朱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4民辖终202号

【裁判摘要】涉及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不是物权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姚某某与邓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上诉案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15号

【裁判摘要】以房抵债涉及房屋处分属于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关于处分房屋的协议书,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周某某与王某某、集贤县坤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452号

【裁判摘要】案涉协议实质上属于以房抵债协议,抵债的房产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属异地,故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房屋坐落在双鸭山市,本案应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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