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法定代表人辞职后,能否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更新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6706 次 标签: 法定代表人辞职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 法定代表人离职

文章摘要:

【要旨】(1)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为前提条件;(2)在未经公司内部决议选举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缺乏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注解】最新判例裁判观点|(1)法定代表人被免职但一直未予变更工商登记的,判决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2)公司股东并非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主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目录

问题 回目录

法定代表人辞职后,能否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解答 回目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或决定。

首先,公司属于商事主体,《公司法》强制规定公司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并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存续期间不允许法定代表人缺位,否则必然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危害交易安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辞职,应由公司选举出新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辞职,在公司选举出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并不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空缺。

其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应当由公司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登记事项),人民法院无权强制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因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虽已向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但未经公司内部决议选举新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要求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为前提条件。在未经公司内部决议选举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缺乏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29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依据公司章程并经内部决议予以确定,此为公司内部治理事务,而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系行政事项,法院均不应介入。公司具有商主体的属性。在运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不仅是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者,还是有权代表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使职权的特殊人员。若允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存续期间因其内部纠纷发生缺位,则必然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危害交易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将法定代表人限制于本公司股东范围内,故李建丧失前所公司的股东身份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不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已向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但在未经公司内部决议选举新一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确认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裁判摘要】(1)法定代表人被免职但一直未予变更工商登记的,判决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2)公司股东并非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主体——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否为韦××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为韦××办理法定公司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理由如下:(一)宝塔房地产公司已经终止与韦××之间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关系,韦××已经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诉讼中,嘉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公司决定,因此,可以认定宝塔房地产公司两股东已经就韦××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知了韦统兵,该决议符合宝塔房地产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韦××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二)宝塔房地产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对韦××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按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之规定,宝塔房地产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以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韦××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本案判决作出后,宝塔房地产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原一、二审判决以宝塔房地产公司未形成决议等为由驳回韦××的诉讼请求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另外,宝塔投资公司、嘉鸿公司仅是宝塔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且其已经就免除韦××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依法也非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韦××请求该两公司办理或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4623号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股东的变更均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但是,国奥乡村公司两股东失去人合的基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周×不能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完成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涤除。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周×的起诉,则周×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故,周×对国奥乡村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判摘要2】首先,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债权人有信赖利益,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既要平衡各方利益,也要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其次,国奥乡村公司已被法院判令解散不再经营,缺乏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性。......因此,综合各方权益,现阶段涤除周×法定代表人身份依据不足,亦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其三,法定代表人的涤除,还应考量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后,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职权由清算组行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自然涤除。周×可以通过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等程序实现其权利救济,现阶段不属于必须由法院判决涤除方能获得救济的情形。因此,周×关于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无锡法院公司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21-2022)|案例八 未实际参与经营且无实质性关联的挂名股东,在公司运转陷入僵局时,有权申请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徐某与甲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徐某经丙公司股东甲公司的委派,担任丙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丙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任期3年,期满须经甲公司继续委派方可连任。至2017年7月,徐某作为丙公司董事的任期已经届满,甲公司并未继续委派。

因丙公司的两股东之一的乙公司已经宣告解散,另一股东甲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两股东的董事均已经被列为失信人员,徐某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徐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无法在工商登记中予以涤除。在此情况下,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不再具有丙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法院认为,徐某接受委派成为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与丙公司形成委托关系,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徐某通过起诉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表明双方间的委托关系已经解除。徐某不持有丙公司股份,未在公司实际参与经营、领取报酬,且连续多年从事其他工作,与丙公司无实质性关联,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而且,丙公司成立至今,未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两股东分别被吊销执照以及解散,徐某无法通过请求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协商确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并办理变更登记,如司法不予干预,由徐某持续承受法律风险有失公允。另外,通过对丙公司综合现状分析,未发现徐某存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措施的情形。根据丙公司的实际情况,徐某不具备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该身份应予涤除。

典型意义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事务,对内履行管理职责。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在公司的主要投资人、经营者担任,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的投资人、经营者基于各种原因并不担任该职务,而是另寻他人“挂名”担任,而这类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当此类挂名法定代表人客观上已具备涤除身份条件,但公司自治管理机制已经瘫痪,无法通过公司自身程序进行变更时,由司法介入进行救济,无疑是给予此类人群最后的救济途径。

·(2020)沪0115民初21577号;(2021)沪01民终7923号

——无人继任时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的处理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选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履行职务,其要求涤除相应公司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公司怠于改选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损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张。

【摘要】尽管张某曾向某咨询公司、鼎利公司等提交辞职报告,但公司登记不仅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故张某的这一单方意思表示无法当然地产生其有权主张涤除相关登记事项的法律效果。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系该公司内部治理事宜,应按照公司法和该公司章程处理。如果该公司股东鼎利公司等在张某任职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恶意回避或者消极对待张某关于更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使张某不得不依法继续履行职务并给其实际造成损失的,张某可以另案主张赔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11334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股东的变更均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法院应审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只有权利存在救济的必要且无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时,司法才有必要予以适当干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股东的变更均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法院应审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只有权利存在救济的必要且无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时,司法才有必要予以适当干预。本案中,伊××未举证证明都宏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性,伊××作为都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都宏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自治程序或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等程序实现其权利救济,现阶段不属于必须由法院判决涤除方能获得救济的情形。第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债权人有信赖利益,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既要平衡各方利益,也要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伊××作为都宏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系对外公示的都宏公司法定代表人,伊××主张其仅系都宏公司挂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直至都宏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伊××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后,伊××才诉请进行法定代表人涤除,现阶段涤除伊××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4623号

【裁判摘要】(1)原法定代表人不能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完成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涤除,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可以通过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等程序实现其权利救济,现阶段不属于必须由法院判决涤除方能获得救济的情形——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股东的变更均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但是,国奥乡村公司两股东失去人合的基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周英×不能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完成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涤除。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周×的起诉,则周×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故,周×对国奥乡村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聚宝氧公司关于驳回周×起诉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法院应审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只有权利存在救济的必要且无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时,司法才有必要予以适当干预。其二,首先,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债权人有信赖利益,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既要平衡各方利益,也要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其次,国奥乡村公司已被法院判令解散不再经营,缺乏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性。......因此,综合各方权益,现阶段涤除周×法定代表人身份依据不足,亦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其三,法定代表人的涤除,还应考量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后,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职权由清算组行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自然涤除。周×可以通过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等程序实现其权利救济,现阶段不属于必须由法院判决涤除方能获得救济的情形。因此,周×关于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4527号

【裁判摘要】法定代表人离职请求涤除变更登记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在玖创公司的相关职务是否因其离职而解除;钱××要求玖创公司办理涤除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首先,钱××在玖创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系依据玖创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并经依法登记而取得,故其要求解除上述身份,亦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玖创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玖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因此,钱××不再担任玖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是其不再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而玖创公司的董事长系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章程虽未作详细规定,但从章程第十条的规定不难理解,董事的任职人员并不限定于公司员工范围内。同时,玖创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8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由此,钱××从玖创公司离职或者其董事任期届满,均不构成其董事职务乃至董事长职务的当然解除。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规定,在钱××的董事长职务未解除的情况下,其仍须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因此,钱××要求法院确认其自2018年1月18日(即从玖创公司离职的时间)起不再担任玖创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章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其次,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不能在外观登记上出现空缺或者待定状态。在公司尚未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法院迳行判决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则必然会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确定这一未决事项,而该事项并不属于可以通过法院或登记机关指任所能解决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人选的确定,属于公司法人内部治理事项,仍须公司意思机关的决策而定。曾某并非玖创公司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钱××要求法院判令将玖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曾某,有违公司自治的原则,本院难以支持。因此,在公司未明确继后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将会面临执行上的障碍,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本院对钱××要求玖创公司办理涤除其作为玖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的诉请亦不予支持。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的实现者,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将公司投资者的意志在公司中贯彻执行,故在公司治理和经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钱××已从玖创公司离职多年,实际上无法有效履职,这对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治理有害而无利,从两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记录内容亦可看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已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股东诉求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公司股东应当尽快选举出新的董事,并进而由董事会选举出董事长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应成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阻却事由。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