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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决议任免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哪一方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55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1)工商登记法定原代表人和股东会决议任命新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意见不一致的,应以股东会任命新法定代表人意见为准。(2)公司进行诉讼应以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准;公司内部没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新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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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决议任免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哪一方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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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决议免去原法定代表人、选任新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控制公章、营业执照等继续控制公司,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实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股东内部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决议任命法定代表人,哪一方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需要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形:

第一种情形: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新法定代表人不同意提起诉讼,以此产生争议。

由于法定代表人是唯一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机关,法定代表人具有唯一性。而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对公司及其内部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股东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在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司法不予干预。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而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新法定代表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权,认定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裁定驳回起诉。

相应地,如果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新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而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新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不同意提起诉讼不予支持。

第二种情形:新旧法定代表人均同意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只是由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还是新任命未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诉讼产生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进行诉讼应以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准;变更后未完成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公司内部没有争议的,以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变更后未完成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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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法定原代表人和股东会决议任命新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意见不一致的,应以股东会任命新法定代表人意见为准(涉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问题)。公司进行诉讼应以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准;公司内部没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新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涉及公司进行诉讼的代表人问题)。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备注:部门规章无权规定工商登记是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摘要】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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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裁判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其出资股东就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所作决议,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该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撤回起诉的决定,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摘要】

大拇指公司系中国法人,其提供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了加盖大拇指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大拇指公司的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案诉讼。环保科技公司就大拇指公司的代理人资格提出的异议亦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大拇指公司具有拘束力。

本案起诉时,环保科技公司已经对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其新任命的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反对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起诉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应予驳回。环保科技公司关于本案诉讼的提起并非大拇指公司真实意思的上诉理由成立。

·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

【裁判摘要】(1)并无法律规定公司法人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状上签字法院蔡可以立案受理;(2)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并无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提起诉讼时必须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字,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因此,荣钦公司主张一审立案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叶开公司在二审期间已提交《说明》《股东名录》《通知》《股东会决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任免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叶开公司已免去徐某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任命潘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虽然具有公示效力,但未办理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工商部门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亦不影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故叶开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特别是叶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未授权徐某代表该公司出庭诉讼。因此,原审法院对徐某要求解除叶开公司与麻某某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及申请撤诉的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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