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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6627 次 标签: 转租 逾期腾房占有费 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文章摘要:

【要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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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解答 回目录

首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次承租之间的转租行为对出租人不发生效力,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交回房屋,或等到租赁期限届满后要求承租人交回房屋,承租人不能交回房屋(包括因次承租人原因承租人不能及时交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其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视为同意转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是次承租人,由次承租人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承租人不再承担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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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删除】【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删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删除】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13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晓兰等与秦安县地方税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天民二终字第156号

【裁判摘要】关于王晓兰应否承担支付房屋占用费问题,如在地税局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承租人与次承租之间的转租行为对出租人不发生效力,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交回房屋,或等到租赁期限届满后要求承租人交回房屋,承租人不能交回房屋自然应承担迟延交付的房屋占用费,包括因次承租人原因承租人不能及时交房的情形。本案中因转租行为地税局在知道情况下并未提出异议,已视为其同意转租,其与王晓兰租赁合同亦是有效,在其与王晓兰合同到期之前,胡贵元已得到房屋并使用,王晓兰已不再实际使用该房屋,这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并不符合,王晓兰用转租行为明示不在使用租赁房屋,而地税局对此知晓而未提出异议,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王晓兰与地税局并不当然产生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王晓兰并不是实际承租人,因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人为胡贵元,胡贵元占有使用该房屋,地税局没有及时制止,导致转租事实形成,也有责任。现地税局不能及时收回房屋的原因是胡贵元作为房屋实际占有人不予返还,并非王晓兰不予返还,王晓兰在地税局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已无合同责任,故其不再承担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责任。此种情形与出租人不知道或不同意转租的情形并不一致。地税局虽未与胡贵元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但地税局可基于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胡贵元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房屋占用费,至于胡贵元因地税局不再租赁而不能使用房屋给其造成损失的问题,系与王晓兰之间的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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