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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超过15日但在法院指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2-10   浏览次数:80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而非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

文章摘要2:

【注解】《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答辩期间):(1)法院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2)但当事人对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即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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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超过15日但在法院指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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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即法定答辩期1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告超过答辩期15日后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

对于法院应诉通知书载明的提交答辩状时间长于15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超过15日但在法院指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不予受理。理由在于法院应诉通知书载明的提交答辩状时间长于15日,属于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答辩权利及案件审理需要而告知的允许其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法院对提交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无权变更,受诉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并非法院另行指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间。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后、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理由在于法院应诉通知书系法院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指引,在当事人依照通知书中指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审法院以超出法定的十五日答辩期为由驳回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实际有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考虑,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事由进行审查。

当然,当事人超期管辖权异议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非没有任何意义,虽然人民法院对超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审查义务,但人民法院仍可依职权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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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而非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诉讼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贺珠明与湖北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立上字第00072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和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中,原审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应诉通知书中指定提交答辩状期间为三十日,与法律规定不符。但是,该通知书系法院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指引,在当事人依照通知书中指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审法院以超出法定的十五日答辩期为由驳回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实际有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考虑,原审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事由进行审查。

·李挺诉江门市鼎豪汽摩部件有限公司、浙江剑豪塑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台商终字第175号

【裁判要旨】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法定期限)提出(受诉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不同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后、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从原审案卷来看,江门鼎豪公司于2010年9月2日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出具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间。虽然应诉通知书载明“开庭前提出答辩状”,但这是原审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答辩权利及案件审理需要而告知的允许其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并非原审法院另行指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间,而且原审法院对该法定期间也无权变更,故江门鼎豪公司以此认为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在江门鼎豪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超过法定答辩期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前已经通知了江门鼎豪公司,故原审程序并无不当。

·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69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70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远洲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远洲公司所称基于《关于有关债权债务处理的协议》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亦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范围。原审法院对远洲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53号

【裁判摘要】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只是在庭审中作为答辩理由提出,法院未作出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弘景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均围绕案涉018号、019号合同和《招商引资协议》的内容提出,一审法院虽未予全部支持,但从诉讼请求本身并不能得出弘景公司存在故意虚增诉讼标的额、恶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根据一审卷宗材料的记载,威宁县自然资源局在一审庭审进行答辩时提出了该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间内,威宁县自然资源局并未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只是在庭审中作为答辩理由提出,不应因此认为一审法院未就此做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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