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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首次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需要重新评估?

更新时间:2024-03-03   浏览次数:11164 次 标签: 网拍 评估报告有效期

文章摘要:

【要旨】再次拍卖保留价系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无须重新评估,再次拍卖拍卖不因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而无效。

文章摘要2:

【注释】评估报告超出有效期能否作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依据?——评估报告超出有效期,除超期时间过长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评估外,原则上可以依该评估报告确定处置参考价格。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根据该规定,估报告是否过期并不影响拍卖的进行,除非价值发生重大影响情形才可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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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首次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需要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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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价格评估的功能在于辅助确定拍卖保留价,避免因拍卖保留价格过低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第一次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首次拍卖流拍,说明拍卖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低于保留价,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而非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即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及其有效期的影响。

因此,首次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再次拍卖拍卖不因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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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拍卖保留价系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无须重新评估,再次拍卖拍卖不因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而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删除】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删除】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删除】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3.将第八条修改为: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

  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0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涉案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重庆高院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启动了涉案股权的第一次拍卖,后因该次拍卖流拍、中侨公司异议等原因,重庆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在流拍价基础上下浮保留价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第二,涉案评估报告作出后,华康公司已对中侨公司主张的持股比例越高股票价格应该越高、持股比例越小股票价格应该越低、应当参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西部信托公司股权的成交价格作为评估价格等理由均予以了回应,认为中侨公司的主张并无依据,其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应当继续维持。华康公司作为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其评估结论无法定事由不得推翻。因中侨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华康公司及其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其请求重新拍卖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涉案股权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保留价的基础上下浮10%作为保留价,其真实价值也已在第二次拍卖中得到了市场检验,最终以高于第二次保留价10万元的价格成交,也表明了评估价格并不低于涉案股权经拍卖检验的市场价格。因此,中侨公司关于涉案评估报告已经过期且价值严重偏低应当重新评估的复议理由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监147号

【裁判摘要】估报告是否过期并不影响拍卖的进行,除非价值发生重大影响情形才可重新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财产确定保留价时可依照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价或市场价作为参考,评估报告的功能是启动拍卖时辅助确定保留价,而非最终反映标的物的市场实际价值,因此,评估报告是否过期并不影响拍卖的进行。除非有证据表明对该涉案不动产在首次拍卖流拍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涉案不动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下,才可重新评估。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涉案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执行法院可以不再重新评估,直接再行拍卖。对于复议申请人主张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浙执复53号

【裁判摘要】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法院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因买受人悔拍、暂缓拍卖、执行异议等原因导致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完成、竞拍成交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6个月的拍卖合法有效——杭州中院本次拍卖依据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2018年5月7日-2019年5月6日,此前下城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对案涉拍卖标的的一拍拍卖公告,该次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未能按期缴纳全部拍卖款,杭州中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后裁定重新拍卖案涉拍卖标的,并于2019年5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重新拍卖公告,实际拍卖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6日进行,下城法院的一拍拍卖公告和杭州中院的重新拍卖公告均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杭州中院重新拍卖的时间也未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杭州中院本次拍卖无需重新评估。

【解读】(1)评估报告有效期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2)2018年5月30日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及须知;2019年2月15日发布重新一拍公告,定于2019年6月5日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20号

【裁判摘要】涉案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重庆高院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启动了涉案股权的第一次拍卖,后因该次拍卖流拍、中侨公司异议等原因,重庆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在流拍价基础上下浮保留价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执复211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昆明中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且两次发布一拍拍卖公告后均暂缓拍卖,现法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评估结果有效期已经超过,依法需重新评估确定财产处置价。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348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终字第793号

【问题提示】评估结果已过期,拍卖国有资产是否有效?拍卖成交的买受人要求增加合同条款未果,拒签合同、拒付价款,是否违约?

【要点提示】拍卖法规定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国有资产拍卖的保留价,评估结果超过了有效期,但无证据证明拍卖标的成交价远远低于成交时实际价值而损害国家利益,拍卖应合法有效。经拍卖成立的合同内容在拍卖前已向社会公告确定,相关意向受让方和竞买方据此作出是否参加拍卖以及如何出价的决定。竞买人经过竞价成交而成为买受人后,不得再变更合同,否则对其他竞买人有失公平。买受人拒绝按约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构成违约。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348号(2011年6月17日);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终字第793号(2011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484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商标进行重新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云正鉴【2017】资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资产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17年1月6日,云正鉴【2017】资鉴补字第011号《司法(补充)鉴定意见书》的资产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17年6月16日,有效期为一年,昆明中院于2018年8月24日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现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已过,本案依法重新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3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对按照过期的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无异议,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过期后委托拍卖即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