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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许可执行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竞合时,申请执行人能否另案提起撤销权诉讼?

更新时间:2017-06-19   浏览次数:12327 次 标签: 许可执行之诉 债权人撤销权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章摘要:

【要旨】许可执行之诉属于执行特殊程序规定,当许可执行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竞合时,撤销之诉应通过许可之诉来解决,即应当在许可执行之诉中一并提起撤销权诉讼,申请人执行人不能另案单独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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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执行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竞合时,申请执行人能否另案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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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也称为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时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申请执行人还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申请执行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中一并提起撤销权诉讼,还是应当另案提起撤销权诉讼,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当涉案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期间,案外人对该项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救济,即应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加以解决,而不应提起民事确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进一步规定,当涉案财产被法院查封后,一切有关该财产的争议行为都将围绕着查封行为来进行,相应的一切争议行为也都将特殊化,如确权诉讼不能进行、案件管辖也要专属化等等。

    因此,当出现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即许可执行之诉和撤销权竞合时,根据立法目的,因许可执行之诉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规定的特别程序,本着“特别优于普通”的法适用原则,应当通过许可执行之诉来解决,申请执行人不能另案提前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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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执行之诉属于执行特殊程序规定,当许可执行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竞合时,撤销之诉应通过许可之诉来解决,即应当在许可执行之诉中一并提起撤销权诉讼,申请人执行人不能另案单独提起撤销之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9.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吉林中院裁定张丽杰诉高诗拓撤销权之诉案  

——许可执行之诉和撤销权诉讼竞合的处理 

【案号】(2011)船民二初字第350号;(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8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11日】

【裁判要旨】许可执行之诉赋予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执行涉案财产的权利,在被执行人恶意转让财产于案外人之时,合同法又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权利。因许可执行之诉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规定的特别程序,依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在前述两种权利出现竞合时,申请执行人只能选择许可执行之诉进行救济。

【提示】当出现许可执行之诉和撤销权诉讼竞合时,撤销之诉不能单独起诉,撤销之诉应通过许可之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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