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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同一方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能否适用定金条款?

更新时间:2017-07-27   浏览次数:2321 次 标签: 定金罚则

文章摘要:

【要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一方违约构成违约行为或者部分根本违约行为,当事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只有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行为或者部分根本违约行为时才能使用定金罚则;否则,即使合同约定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适用定金罚则的,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根本违约行为或者部分根本违约行为的衡量标准为合同目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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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一方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能否适用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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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关于“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江平主编)第96页:“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是指由于收受定金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履行不能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债务,通常情况下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其中又可分为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不含在“不履行约定债务之中”,当然,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履行的样态,如果有约定,那么,约定优先。

  《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第480页解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而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属于并列规定,即‘不履行’不包括‘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即不适当履行和迟延履行,所以,我们将定金罚则的构成要件仍理解为仅适用于‘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进行了规定,“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即一方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明确“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包括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即部分根本违约情形。同时规定,即使一方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不适于定金罚则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不适用定金罚则的,仍然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此,定金罚则适用于因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即导致合同目的(包括合同部分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包括部分根本违约行为)。如果不存在“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违约行为,或者虽然存在“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行为或者部分根本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行为或者部分根本违约行为的标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则不适用定金罚则

    对于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如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行为或者部分根本违约行为的,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否则,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行为或者部分根本违约行为,依法不适于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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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一方违约构成违约行为或者部分根本违约行为,当事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只有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行为或者部分根本违约行为时才能使用定金罚则;否则,即使合同约定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适用定金罚则的,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根本违约行为或者部分根本违约行为的衡量标准为合同目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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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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