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开发商能否以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未超标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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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否以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未超标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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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电梯噪声超标是否构成环境污染?开发商能否以电梯噪声未超标为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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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根据上述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目前国家尚未颁布居民楼内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排放的专门标准,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应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住宅设计规范》(GB - 50096 - 2011)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以居住为主的1类区域昼间环境噪声限值为55dB (A),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45dB( A);《住宅设计规范》(GB - 50096 - 2011)规定:“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比《住宅设计规范》(GB - 50096 - 2011)更为严格,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电梯噪声超过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损害的,污染者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不能证明电梯没有噪声污染,也不能证明电梯噪声污染没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或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视为举证不能,依法应当承担消除电梯噪声污染并赔偿损失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即使住宅小区电梯噪声不超标,一旦噪声对他人造成损害,侵权人不能以噪声处于国家规定的限制标准以内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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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是否构成环境污染目前应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住宅小区电梯噪声对他人造成损害,开发商不能以噪声处于国家规定的限制标准以内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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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减免责任事由】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解释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