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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22-10-04   浏览次数:2502 次 标签: 担保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摘要:

【要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在于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对于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的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仍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摘要2: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7-08-24 惠尔雷晔滢律师 

问题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即是否直接用于双方所构成之家庭的家庭经营、生活。如果是,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则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上述复函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中的“债务”做了限缩解释,将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排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债务”中。但最高人民法院该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也即,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


因此,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如果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的,仍然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雷晔滢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在于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对于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的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仍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典案例

·李某与某银行分行、某制药公司、张某基、张某、张某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某制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基系张某之父,张某哲系张某基之孙。李某是否应当以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上述保证责任的问题,因某银行分行与张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张某所提供的保证为其个人债务,李某在诉讼中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就夫妻财产问题存在分别责任制的约定且某银行分行知道的相关证据,故一审判决关于李某应当以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张某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王某与李某、某科技公司、某凯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关于王某是否应当与谢某共同对成都欢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对保证债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关于谢某在本案的担保之债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谢某是欢娱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欢娱公司盈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这个角度讲,将谢某因担保涉案借款形成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的。(二)关于王某应否在本案承担责任的问题。2014年4月8日《协议书》中有关谢某“以其持有的股份及个人资产清偿公司所欠李文龙本息”的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中的谢某个人资产应是区别于公司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该条款中有关谢某“个人资产”的约定不是特别明确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没有更多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妥。


·李某因与安某、寇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908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也即,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本案中,担保人寇某系债务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寇某又是某公司另一股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某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寇某的个人收益,与寇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李某主张某淮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李某负有举证责任,而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寇某未将某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


·张秀萍与田瑜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4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系针对具体个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性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裁判摘要】本院民一庭就“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尽管包含有“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内容,但该批复系针对具体个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性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上述批复中涉及的“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与债务人均为自然人,系朋友关系,不存在共同利益;且所涉担保与担保人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联,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为夫妻共同财产带来收益。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徐某某尽管系担保人身份,但其同时也是债务人旭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旭跃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股东徐某某个人收益的多少,和徐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两案的具体案情并不相同。


参考案例: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40号

【裁判摘要】配偶一方事实受益并不能当然产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已查明,2017年5月27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有林××以保证人三辕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签字,而在2018年5月18日另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林××已经不是三辕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保证合同上并没有林××的签字。由于案涉两份保证合同上均非林××与廖××以夫妻名义共同签署,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兰州银行还认为本案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所指的廖××与林××共同经营的情形,但所提交的林××为三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林××是以自己个人名义并以廖××配偶身份与廖××共同参与经营,故其关于案涉债务为夫妻债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根据而不能成立。兰州银行还主张林××在案涉交易中事实受益而应承担责任,因与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及责任相互独立的法定基本原则相违背,林××事实受益并不当然产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林××不应承担廖××相应责任正确。

·甘肃飞宏贸易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611号

【裁判摘要】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即使债务人系公司股东,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马××1向飞宏公司提供担保在前,马××2与马××1登记结婚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有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规定,飞宏公司如主张453号判决中马××1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举证证明案涉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再审申请中,飞宏公司明确表示该借款用于建宏公司的生产经营。即使如飞宏公司所述,马××1与其父母***宏、马××3三人为建宏公司股东,建宏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使用案涉借款,毕竟不同于案涉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本身不能直接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原判决以马××1所负债务设立于婚前以及该债务系担保债务为由,未支持飞宏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飞宏公司以马××1、马×*2夫妻无工作、无收入但生活消费较高为由,主张其消费来源于案涉借款。该理由不仅与飞宏公司再审申请中所述款项用途不符,而且即使如其所述马××1夫妻无工作无收入来源,该情形亦不能证明其消费来源于案涉借款。

·黄某某、衷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

【裁判摘要】关于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及公司监事黄××系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际是申××和黄××夫妻共同经营,申××为华平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

·黄某、衷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

【裁判摘要】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夫妻共同经营,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及公司监事黄××系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际是申××和黄××夫妻共同经营,申××为华平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