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否承担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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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否承担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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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未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不区分责任先行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只是明确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及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未明确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投保义务人是否应当不区分责任先行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P155—162】。
因此,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应当直接按照双方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适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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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直接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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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034号
【一审裁判摘要】陈进芳所驾驶的机动车及陈卫国所驾驶的汽车起重机,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不论陈卫国所驾驶的汽车起重机是否属于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本案均应直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审裁判摘要】若事故双方均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直接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进芳所驾驶的机动车及陈卫国所驾驶的汽车起重机,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