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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更新时间:2017-10-02   浏览次数:54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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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否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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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是指责任人因工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由规定在《民事案由》第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之第352条“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我国《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均规定,环境污染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由环境污染者承担举证倒置责任,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只要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后,即应当由污染者承担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倒置责任。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而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引发的相邻纠纷。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由规定在《民事案由》第六“所有权纠纷”项下之第47条“相邻关系纠纷”之内,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物权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等之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相邻侵污染权人存在违法行为、妨碍或损害事实、妨碍或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相邻污染侵权人的主观上存在过错四个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不适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污染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因此,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不适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而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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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案由》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被侵权人举证责任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污染者举证责任】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十八条【本解释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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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淑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董勤海、董亚君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案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吉02民终1240号

【裁判摘要】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不适用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等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故判断国网吉林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依据一般侵权理论予以分析:一、违法行为,即线路架设过程中国网吉林公司是否有违法行为,如项目是否经过审批、线路架设是否合法、合规等;二、妨碍或损害事实,即线路是否危及周围相邻住户的安全或对相邻房屋造成了损害;三、妨碍或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线路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国网吉林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架设涉案线路审批手续齐全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方淑琴应当举证证明存在侵害事实及侵害事实与涉案线路的架设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国网吉林公司作为架设和管理涉案线路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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