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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更新时间:2023-08-18   浏览次数:10121 次 标签: D188【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D19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文章摘要:

解答: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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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需继续偿还剩余债务?

解答 回目录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请求。

旧法解析1 回目录

1.《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属于既定事实,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余地。债务人自愿履行自然债务的,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

3.《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自然债务的,不仅要求债务人承认债务的存在,而且还要求债务人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相当于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对于新的还款协议而言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自然不得以旧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第二层意思: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已经自愿履行自然债务的,根据自然债务自愿履行的原理,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因此,债务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则成为自然债务,此时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余地,债务人自愿履行自然债务并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自愿履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自然债务,不得要求返还,但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民法总则并未溯及力,如果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自然不存在按照《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问题。 

新法解析2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9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上述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的,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请求。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19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备注】民法通则将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规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不仅要求义务人承认义务的存在,而且还要求义务人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淮海城市信用社诉何茂岭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其履行部分债务要求继续偿还尚余借款案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2辑)】

【提示】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时效完成债务,对剩余债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履行或部分履行,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