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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公支出未报销费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更新时间:2017-11-20   浏览次数:95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公支出未报销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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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公支出未报销费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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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职务行为支出的未报销费用,应当通过公司内部报销管理制度进行报销,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 [1999]民他字第4号)规定:“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根据上述答复,劳动者受单位委派因公支出未报销费用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公支出未报销费用,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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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公支出未报销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9年4月5日  [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诉人重庆恩氏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解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732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诉争的借款关系是否系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恩氏公司诉请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恩氏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承认解渝的借款是基于工作用途因职务需要而发生的,故该借款应认定为解渝作为恩氏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精神,该借款关系并非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王平、福建海峡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9民终28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摘要】关于联通公司应否赔偿王某变更工作地点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损失4400元问题。2012年12月6日,宁德联通公司通知在柘荣联通公司工作的王某于当月12日前到市公司报到上班,王某因此正常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宁德联通公司应按相应的公司报销制度予以报销。该请求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王某可通过联通公司内部报销管理制度进行报销,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请求未予审理和支持并无不当,王某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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