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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立案前调查行为能否要求信息公开?

更新时间:2017-11-26   浏览次数:4743 次 标签: 立案前初步调查行为

文章摘要:

【要旨】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立案前调查行为并非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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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立案前初步调查行为能否要求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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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的调查行为能否要求信息公开,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的调查行为是否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只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才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只有正式立案后刑事诉讼程序才正式启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并未启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之前初步调查也并非《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可予审查的行政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立案侦查前调查行为并非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应当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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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立案前调查行为并非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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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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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文平诉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区分局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点】刑事立案前的调查行为是公安机关判定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能否进人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工作,其不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行告字第001号(2012年10月15日)

  二审: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行终字第47号(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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