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诉讼风险: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不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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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8号《博山区八陡镇增福村民委员会与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审原告泓海公司起诉原审被告东方红陶瓷厂和增福村委会承担本案债务,但原审原告未陈述增福村委会对东方红陶瓷厂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泓海公司起诉增福村委会承担本案债务,但并未陈述增福村委会对东方红陶瓷厂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原一、二审未依法驳回泓海公司对增福村委会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增福村委会是否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可另循途径解决。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东方红陶瓷厂承担本案债务,驳回原审原告泓海公司对原审被告增福村委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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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有具体的事实、理由”为起诉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原告起诉不符合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风险提示1: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责任,但未陈述被告承担责任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的,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起诉。
风险提示2:原告起应当有具体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原告起诉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无权改变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另行作出判决。
风险提示3:原审法院超出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属于再审的事由之一。
风险提示4:原告在一审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后,在二审上诉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有可能构成新的诉,二审法院依法不应当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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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是起诉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对于起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务必十分重视。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当的,对于缺乏事实和理由的起诉属于不合格的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超出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判的,有可能属于再审事由;二审上诉超出一审事实和理由的,有可能构成新的诉,二审法院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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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一)【裁判本身技术性错误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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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八陡镇增福村民委员会与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8号
【提示】原告起诉被告但并未陈述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判规则】泓海公司起诉增福村委会承担本案债务,但并未陈述增福村委会对东方红陶瓷厂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原一、二审未依法驳回泓海公司对增福村委会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