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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违约责任是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还是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更新时间:2023-01-08   浏览次数:10409 次 标签: 违约金 解决争议条款 结算和清理条款 D507【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D557【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文章摘要:

【问题】违约责任是否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或者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终止后,违约责任条款能否继续有效?
【解答】(1)违约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2)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独立存在;(3)合同无效、被撤销后,除了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继续有效外,其余部分自始无效。
【解读】(1)违约责任不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而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2)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继续有效,但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则自始无效;合同解除、终止后,不仅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继续有效,而且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继续有效。
【要旨】(1)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继续有效,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自始无效;(2)合同解除、终止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和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均继续有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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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否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或者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终止后,违约责任条款能否继续有效?

解答 回目录

首先,违约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指的是在协议中约定如何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关于解决民事责任的程序性约定条款。通常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以及法律适用的条款,是关于解决民事责任的程序性规定,而不包括解决民事责任的实体性规定。

违约责任是约定的双方违约后如何解决双方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属于民事责任实体性约定而非程序性约定,不属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其次,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独立存在。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所谓“独立存在”是指解决争议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其不仅不会因为合同发生争议、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得以实施。因此,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其效力不仅独立于合同无效、被撤销,而且独立于合同解除和终止。

再者,合同无效、被撤销后,除了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继续有效外,其余部分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但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而无效。合同无效、被撤销应当适用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不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最后,违约责任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仅独立于合同解除、终止,而不能独立存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独立于合同解除、终止,但不能独立存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

综上, 违约责任不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而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继续有效,但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则自始无效;合同解除、终止后,不仅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继续有效,而且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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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继续有效,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自始无效;合同解除、终止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和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均继续有效。

【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并未规定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此种条款的效力。而《民法典》第507条规定的不受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影响的条款,仅指争议解决条款,不包括结算和清理条款。反面解释就是,结算和清理条款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92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违反投标招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1辑(总第61辑)】

【裁判要旨】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应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摘要】关于一审认定南通六建承担违约金1630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如前所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嘉和泰公司基于合同有效主张南通六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一审认定南通六建承担违约金1630万元错误,应予纠正。嘉和泰公司若认为因合同无效南通六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