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刑事附带民事债权能否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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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债权能否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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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而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退赔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因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的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涉民事赔偿是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属于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与刑事退赔即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具有本质区别。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债权不属于刑事退赔范围,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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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同于刑事退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债权不具有刑事退赔优先权,与其他民事债权在同一顺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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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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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6民终115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退赔有本质区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债权与其他民事债权应在同一顺位予以清偿。
【裁判摘要】根据《涉财产执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以其责任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债务和其他民事债务均为同一清偿顺位。区某据以执行的一审法院(2001)明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责令被告人赔偿区某的经济损失合计101305.25元,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属于刑事退赔的范畴,本院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即被害人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而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仅在赃款赃物等值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退赔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的执行。而本案(2001)明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涉民事赔偿是因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区某的财产损失,法院依据其侵权行为责令其对区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退赔有本质区别,区某的债权与其他民事债权应在同一顺位予以清偿,分配方案将区某的债权和区某某的债权确定为同一清偿顺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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