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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风险: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8-05-06   浏览次数:32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风险提示】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负有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因委托人提供伪造、虚假的鉴定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鉴定材料导致虚假鉴定的,有可能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虚假诉讼罪。代理律师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否则将承担因虚假鉴定的相应法律责任。除非能够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否则代理律师不应当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向司法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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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有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的法律义务 回目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鉴定的委托人负有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法律义务和提供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的法律义务,司法鉴定机构也有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的义务。

    因此,委托鉴定的委托人是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的提供人,负有提供鉴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的法律义务。委托人因提供伪造、虚假鉴定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鉴定材料而导致虚假鉴定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嫌刑法第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负有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因委托人提供伪造、虚假的鉴定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鉴定材料导致虚假鉴定的,有可能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虚假诉讼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代理律师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否则将承担因虚假鉴定的相应法律责任。除非能够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否则代理律师不应当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向司法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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