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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知识产权卷 2

更新时间:2018-07-21   浏览次数:10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知识产权卷 2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四章商标权

 

一、一般规定 

195

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核 

196

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97

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体现了该类案件的特殊性 

198

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与2010年《商标授权确权意见》之关系 

199

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 

200

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201

以商品部分外观申请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202

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 

203

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204

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考量因素 

205

特殊历史背景下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 

206

对含有国名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审查判断 

207

对包含外文文字的申请商标是否构成禁止注册的外国国家名称,应基于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判断 

208

将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可以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209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210

商标授权程序中的未注册商标的反抢注保护 

211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之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212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实发生的新变化 

213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证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 

214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商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 

215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中的“使用”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16

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217

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 

218

确定商品名称的归属,关键是确定谁先取得该名称,以及取得之后的使用行为是否改变了该名称的归属 

219

对《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 

220

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221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商标的适用条件 

222

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 

223

复杂历史因素下对《商标法》第30条的适用 

224

《商标法》第32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之理解适用 

225

《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中在先权利“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226

《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中“在先权利”的界定 

227

作为商品包装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228

包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229

在先商标申请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在先商标标志主张著作权  

230

《商标法》第32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231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三、侵犯商标权 

232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 

233

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或者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234

妥善处理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 

235

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 

236

缺乏合法性基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对抗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 

237

当事人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构成权利滥用,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38

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239

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40

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回收利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41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的处理 

242

作品角色名称可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 

243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法律适用和时间界限 

244

判断是否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时,应该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45

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246

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247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48

在不相同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49

人民法院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250

通用名称的认定 

251

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 

252

服务商标的司法保护 

253

对购置他人生产的旧设备重新修整,去除原有商标标识后以自己产品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原设备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254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55

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6

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57

具有特殊地理因素的商号之间的共存 

258

以伪造貌似商号等方式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文字构成商标侵权 

259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260

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261

市场管理者对商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帮助侵权行为 

262

对于不能起到标识来源和生产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263

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定牌加工问题的处理 

264

侵犯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265

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 

266

对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 

267

当事人不是将扑克游戏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为正当使用 

268

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实际产地,虽然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相同,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误认的,属于正当使用 

269

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270

注册商标含有地名时,他人对地名的正当使用以及该注册商标具有第二含义时的侵权判定 

271

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272

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原则上有效 

273

商标转让是否显失公平不以商标转让价格与价值是否匹配为依据 

274

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服务混合合同纠纷的审理 

275

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需要中止诉讼 

276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赔偿数额的计算 

277

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的受理范围 

278

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权权属争议的条件 

279

在国外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属于中国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五章著作权


一、一般规定 

280

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 

281

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28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活动 

二、不同形式的作品及其著作权保护 

283

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构成作品 

284

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行使著作权应取得原作者许可 

285

表格类表达方式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判断 

286

依据公有素材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要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都各自享有著作权 

287

作品登记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 

288

家谱和堂号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289

图片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明 

290

作品塑造的人物特点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91

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侵权判断的要件及保护范围 

292

对雕塑作品进行合理使用过程中署名义务的确定 

293

著作权合同的解释规则 

294

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95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推定归属 

296

共有权利人之间相互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297

买卖书号出版的图书的复制发行主体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298

适用法定许可的教科书的司法认定 

299

已为生效裁判确定侵权并给予权利人充分赔偿的图书,如在判决生效后继续发行,不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300

作者主动向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在6个月后通知作者稿件不予采用,作者要求出版社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301

出版社依合同约定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修改的,不构成侵权;但出版社未依合同约定将其修改结果交由作者书面认可,构成违约 

302

地方志的整体著作权应归编辑人所有,作品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辑人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303

报纸刊登的招商广告中单位名称、配套活动、展示范围等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04

借鉴他人作品汇编新的作品,只要新汇编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即受《著作权法》保护 

305

“汇校”是对原作品演绎的一种形式,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汇校侵犯了原作者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306

主要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进行创作的音乐作品,应认定为改编的音乐作品 

307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308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 

309

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付酬问题 

310

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行为事实的审查判断 

311

音像复制单位未能充分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验证义务,复制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音像制品的,应当与侵权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出版者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12

在历史上对戏曲音乐曲作者署名不一致,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张著作权归己所有不予支持 

313

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14

实用性与艺术性兼备的客体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315

美术作品的物权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仅享有该作品的展览权,该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仍应由著作权人享有 

316

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的,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17

指控他人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非法使用其美术作品应属民事权益争议 

318

宗教领袖的塑像是宗教场所的一个组成部分,塑像著作权应由宗教场所承办单位享有 

319

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 

320

侵犯表演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侵权人身份的审查判断 

321

演艺经纪公司与演员签订的演艺合同及其中演出安排条款的性质及效力 

322

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中按比例分成收入和瞒一罚十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效 

323

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324

行政区划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325

市场管理公司不应对市场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32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规则 

327

计算机软件运行输出的数据文件格式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 

32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合法有效 

329

计算机中文字库的作品属性 

330

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的著作权保护 

三、涉网络著作权 

331

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 

332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333

技术中立规则的司法适用 

334

“通知—删除”程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335

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重复诉讼的认定与赔偿责任的确定 

336

作者在互联网个人主页上登载自己的文章是在网络空间传播作品的行为,他人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的,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337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且未采取手段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338

对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的审查判断 

339

在个人网页上发布作品的作者和发表时间的认定 

340

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341

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 

342

涉及音乐电视和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

 

343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与标准 

344

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345

竞争自由与公平的关系 

346

竞争自由与消费者权益的关系 

347

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 

348

行业性规范可以作为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事实依据 

349

单位内部职位竞争,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市场竞争” 

350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要素 

351

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时的停止使用责任  

352

善意的在先使用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353

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354

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55

侵权人使用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恶意模仿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56

企业简称能否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企业简称是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的关联关系 

357

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58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的判断标准 

359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适用于包括处方药在内的药品 

360

经营者把其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商品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61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商品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62

商品经营者在其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商品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63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 

364

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与新颖性的关系 

365

商业机会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 

366

虚假宣传责任的构成要件 

367

商品经营者采取不恰当方式对产品对比宣传,造成对他人商誉的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 

368

经营者违法损害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从市场获利的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69

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370

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371

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372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373

行为人开发并运营相关软件,实现无须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其他网络视频平台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

374

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而对他人搜索结果实施干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75

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376

当事人主张域名纠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处理 

377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商品外观,在专利权终止后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378

已经实际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功能的特定产品型号应受保护 

379

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特定人群及其技艺或作品的特定称谓,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80

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行为的正当性判断 

381

经营者以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82

经营者非法经营行为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 

383

对非法经营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384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条件 

385

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386

行业协会从事有偿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经营者 

387

专利权人于侵权认定作出前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88

侵权警告的发送应限于合理范围,并善尽注意义务 

389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政策 

390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的明确与固定 

391

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392

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93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通常还必须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 

394

不具有市场属性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395

构成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 

396

技术信息是否列为国家级秘密不是认定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前提 

397

作为商业秘密的整体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398

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不能构成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保密措施 

399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 

400

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401

商业秘密认定中,采取的保密措施至少能使对方或第三人知道权利人有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的意图 

402

某项技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法律适用的范围 

403

公开他人委托调查结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第七章反垄断


404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 

405

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406

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407

垄断协议的确认  

408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第八章其他知识产权

 

409

特许经营合同的定性与判断 

410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对结论不同的测试报告的采信与认定 

411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412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413

植物新品种权领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414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确定对父、母本植物新品种权相互许可并互免许可费 

415

登记图样和样品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确定的作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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