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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行政及国家赔偿卷 3

更新时间:2018-07-21   浏览次数:13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行政及国家赔偿卷 3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九章几类特殊行政案件的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 

777

劳动者上厕所发生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778

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779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780

“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   

781

因他人违法导致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82

机动车事故伤害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之间的关系   

783

上下班途中发生电动车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784

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785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786

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787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确定时,重点考察工作原因   

788

紧急情况下未经负责人指定,从事直接关系单位重大利益工作而受损的,应认定为工伤   

789

用人单位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的效力认定   

790

下岗、待岗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91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聘用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   

792

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伤亡的认定   

793

建筑工程违法分包中招用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794

国家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795

劳务派遣情形下用人单位的确定   

796

“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的认定   

797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798

以死亡宣告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起算点   

799

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在厂区内跌倒受伤系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应认定为工伤   

800

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   

801

从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802

特殊条件下旁系亲属可申请工伤认定   

803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可推定受伤职工为工伤   

804

因确认劳动关系而超过期限作出工伤认定,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805

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处理   

806

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   

807

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08

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809

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由法院主管   

810

工伤认定中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的处理   

811

村委会主任因履行职务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812

特殊缴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813

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   

814

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处理   

815

非因工作原因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四、政府信息公开 

816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17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18

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19

滥用诉讼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820

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诉性   

821

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的更改、补充告知行为之可诉性   

822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823

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案件的被告   

824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   

825

经过确认、批准或者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适格被告   

826

被告拒绝提供、更正个人信息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   

827

涉及国家秘密政府信息的证明   

828

涉及“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   

829

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30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方式   

831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关于《档案法》的适用   

832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范围的认定   

833

涉及商业秘密政府信息的审查判断   

834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835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积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   

836

可分割性原则的适用   

837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消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   

838

对反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   

839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840

经过评阅的高考试卷属于政府信息   

841

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842

“一书四方案”已处于确定实施阶段即不属于过程性信息   

843

内部信息的界定   

844

历史信息的公开   

845

对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846

对“三需要”的审查及裁判   

847

起诉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848

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延期处理的理由   

849

行政机关针对文件效力的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五、行政复议 

850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证明不可复议   

851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情形下的诉讼标的   

852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853

复议机关可以委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行政诉讼   

854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但结果正确的情形之处理   

855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   

856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857

201551日后法院立案的,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858

被诉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不受行政复议决定效力的约束   

859

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的形式   

860

确权决定以外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其他行政行为均非复议前置   

861

同一行政行为的当事人部分起诉部分申请复议的处理   

862

复议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计算   

863

撤回复议申请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   

864

起诉期限与复议期限不一致的受理问题   

865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66

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形式   

867

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   

868

复议机关追加的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869

复议前置程序中申请复议前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的,对执行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870

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无从判断行为性质及相应规范,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871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并非都能提起行政诉讼   

872

行政机关过错导致申请人复议申请期限耽搁的,属于“其他正当理由”   

873

不服行政机关逾期作出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诉讼   

874

对超过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受理违反法定程序   

875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逾期申请对起诉期限的影响   

876

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   

877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行为的救济途径   

878

非复议前置情形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879

复议机关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   

880

被告诉讼中不可自行改变经复议机关维持的行政行为   

881

审查行政复议决定时可以审查原行政行为   

882

可能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应通知他人参加复议   

883

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884

行政复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85

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886

与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提起诉讼应并案审理   

887

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维持、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88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对1982年《林权证》的复议申请   

889

对补正存有争议时不能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890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决定引发的复议、诉讼关系   

891

撤销判决对复议决定的影响及处理   

892

复议机关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的处理   

893

不可因合同相对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工商登记提起行政复议   

894

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要求查处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895

复议机关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方式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   

 

六、税务 

896

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税收征管工作   

897

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98

税款代征、代缴人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899

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900

法规无权规定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   

901

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法院不宜受理   

902

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须复议前置   

903

“纳税主体”的确定   

904

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05

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海关 

906

进口货物在办妥报关手续前由海关监管   

907

以藏匿、伪装、瞒报手法,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走“绿色通道”出境属于走私行为   

908

无“合法证明”的走私行为的认定   

909

《海关法》中的“合法证明”与国务院55号文中的“合法证明”的区别   

910

计算违法所得不扣除经营成本   

911

善意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912

走私行为构成犯罪时,海关对走私行为人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913

进口货物的申报人对货物价格真实负有举证责任   

914

当事人不能证明海关原征税行为造成其直接损失的,行政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915

提单持有人对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诉讼   

916

“收缴”行为的法律适用   

八、城乡建设规划 

917

采取查处措施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918

不能以规划许可行为尚未形成,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919

违法建设行为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才可予以行政处罚   

920

规划部门缺乏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即颁发建设许可证违法   

921

行政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922

规划许可超过有效期限不等于“无证违法建设”   

923

非法占地处罚时效   

924

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   

925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   

926

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   

927

城市规划区域内土地性质的认定   

928

城市规划区内未征收土地上新加盖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   

929

虽缩短相邻人日照时间但符合最低日照标准的,应认定规划许可行为合法   

930

处罚后补办临时规划手续可认定为核发了临时许可证   

931

混合过错情形下行政许可信赖利益的保护程度   

932

商住楼楼间距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九、涉外行政诉讼 

933

入世后我国司法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934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935

反补贴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936

反倾销、反补贴司法审查的原告   

937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   

938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第三人   

939

反倾销、反补贴司法审查的管辖   

940

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941

严格依照国内法审理“涉世”司法审查案件   

942

世贸组织规则实施与依法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943

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   

第十章国家赔偿

944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94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946

警察以其机关的名义与罪犯共同诈骗的行为所引起的赔偿的定性

947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赔偿责任

948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侵权行为,看守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49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侵权损害后果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950

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应按照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951

对警察消极不作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并考虑不作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赔偿数额

952

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953

混合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

954

警察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赔偿

955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及国家赔偿责任的追究

956

紧急情况下遵循技术规范采取必要措施应属已尽合理职责

957

抽象行政行为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958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为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959

被限制人身自由者被迫地自我损害应纳入国家赔偿

960

行政机关不当吊销许可证的损害赔偿

961

违法抵押登记的赔偿责任

962

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以及赔偿标准

963

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行政赔偿

964

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集体组织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965

受害公民死亡后赔偿请求人的请求顺序

966

仅精神损害的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形下请求权才转移

967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诉讼地位

968

行政机关和党的机关共同作出行为造成损害时的处理

969

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权力机关撤销且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970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

971

赔偿请求人因事实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以确认程序为前提

972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处理

973

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

974

案件重审过程中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975

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主动解除扣押且明示扣押违法的,可视为确认违法

976

法院公告不能替代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

977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

978

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的具体规则

979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导致损失金额有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

980

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问题

981

金融机构执行划拨存款、汇款错误的,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982

行政决定违法,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的,不可直接返还当事人

983

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形成行政赔偿责任

984

行政强制执行违法造成的侵害可分别就基础行政决定和强制执行提起诉讼

985

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强制执行违法的赔偿责任承担

986

代履行的法律救济

987

正当使用武器造成损害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988

存疑不起诉,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989

保外就医、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990

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属错误拘留应予以国家赔偿

991

一审宣告无罪,实施错误拘留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92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993

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94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

995

超期服刑不属再审改判无罪情形,不予国家赔偿

996

对一审服判的被告人服刑后经再审宣告无罪,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997

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国家赔偿

998

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国家赔偿

999

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非同一机关实施的,由各侵权机关分别赔偿

1000

在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中,检察机关变更原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终止审理

1001

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

1002

发回重审期间一审裁定准予自诉人撤诉应视为对错误逮捕的确认

1003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确认决定可以视为不予赔偿决定

1004

复议机关未尽告知义务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

1005

二审将一审数罪中的部分罪名撤销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超过判决确定的刑期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1006

省级监狱管理局为复议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

1007

检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能认定为违法刑事拘留

1008

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刑事赔偿请求人

1009

刑事赔偿请求权不能向债权人转移

1010

刑事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与法定代理的关系

1011

法人、其他组织不发生刑事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

1012

二审改判无罪,取消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

1013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取消刑事赔偿确认程序

1014

刑事赔偿举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推定

1015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查取证的范围

1016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金计算方法

1017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以日计算,赔偿天数包括当日

1018

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

1019

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金至多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

1020

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利益,并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1021

未经确定的利益损失不予赔偿 1022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1023

司法赔偿案件中职务违法与赔偿的关系

1024

证据保全措施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范围

1025

人民法院对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026

人民法院违法查封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027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赔偿请求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28

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羁束力

1029

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030

司法裁量行为如无明显违法不属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

1031

赔偿义务机关违法降低拍卖保留价的应予赔偿

1032

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民事主体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相应的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1033

对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适用违法归责原则进行审查

1034

由于房屋管理机关未联网,造成当事人已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被另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不能依此对法院对该标的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1035

因当事人同意而解除保全,法院不应当确认违法

1036

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037

国家赔偿决定不能处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038

保管人擅自动用处分法院委托查封的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039

刑民法律关系交织的刑事赔偿案件中的事实认定

1040

夫妻二人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并无不当

1041

执行根据被撤销而执行回转不属于国家赔偿

1042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1043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1044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更有利于对赔偿请求人权益保护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1045

对原生效的不予确认文书不服的处理

1046

对原生效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处理

1047

人民法院对原生效赔偿、确认案件的重新审查

1048

刑事赔偿案件的提起条件

1049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提起条件

1050

撤销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不属于执行错误情形

1051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形式要件

1052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的材料

1053

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

1054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时的审查立案条件

1055

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42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时的审查立案条件

1056

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立案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1057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送达赔偿申请书

1058

国家赔偿案件的委托代理

1059

赔偿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1060

国家赔偿程序中的回避制度

1061

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

1062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规则

1063

国家赔偿案件的质证范围

1064

国家赔偿案件的结案方式

1065

对赔偿决定的申诉、法院监督以及检察监督

1066

国家赔偿案件案由

1067

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又请求赔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条件

1068

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自赔案件办理期限

1069

不重复赔偿原则的运用

1070

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赔偿申请

1071

因合伙债权债务清算案件导致的赔偿请求

1072

赔偿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

1073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中仅就具体实施行为申请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074

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判断及举证责任

1075

侦查机关违法超期拘留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1076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1077

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078

人民法院因权属审查不当致错误执行案外人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1079

国家赔偿法》名称在文书中的正确引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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