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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身份不明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有关机关或单位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8-12-16   浏览次数:15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身份不明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有关机关或单位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文章摘要2:

问题:身份不明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有关机关或单位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解答:身份不明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有关机关或单位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5、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人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6.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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