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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能否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更新时间:2018-12-16   浏览次数:41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不宜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2:

问题: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能否合并审理?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不宜合并审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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