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惠尔普法|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能否以其尽到管理责任为由而主张免责?

更新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27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仅以其尽到管理责任为由不能主张免责。

文章摘要2:

问题: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能否以其尽到管理责任为由而主张免责?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果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致害的本身存在危险,就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有力证据,因此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仅证明自己对林木的维护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已经尽到努力,尚不足以构成其无过错的抗辩;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还须进一步证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抗辩是由的存在才能免责。

因此,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仅以其尽到管理责任为由不能主张免责。


解析:一般而言,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仅证明自己对林木的维护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已经尽到努力,尚不足以构成其无过错的抗辩。因为林木折断致害的本身存在危险,就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有力证据。因此,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还须进一步证明某种抗辩是由的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可采用的抗辩事由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新编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诉讼卷1,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版,第473-474页)


经典案例:

·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6期(总116期)】

【裁判摘要】

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