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人能否以第三人行为或者不可抗力为由抗辩?
更新时间:2018-12-23 浏览次数:21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人一般不允许以第三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但施工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维护和保持这些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损害仍不免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被告应当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问题: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人能否以第三人行为或者不可抗力为由抗辩?
解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人一般不允许以第三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但施工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维护和保持这些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损害仍不免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被告应当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如果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后,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标志和安全设施被破坏。......一般来讲,施工人不仅仅负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还负有保护这些标志和维护这些措施的义务。因此,在标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坏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以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为抗辩理由。在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只能在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但是,若证明被告已经尽到维护和保持这些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损害仍不免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被告应当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