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更新时间:2018-12-25 浏览次数:13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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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微信群抢红包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