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原告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后能否再行提起另一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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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原告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后能否再提起另一项诉讼?
解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在同一时间只能提起违约之诉或者提起侵权之诉,不能同时提起两项诉讼,目的在于防止得到双倍的赔偿,但不禁止原告在违约或者侵权之诉的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再行提起另一项诉讼。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只是限制原告同时提起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二者同时而只能提起一项诉讼),原告任何一项请求权满足后,另一项请求权因此消灭;但并不禁止原告在违约之诉败诉后再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在侵权之诉败诉后不能再提起违约之诉。
认为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之后,在请求权没有得到满足时不能提起另一项诉讼的主张没有依据。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一、如何区分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实务操作中,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应根据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分别依据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但当事人不能同时提起违约和侵权之诉,即当事人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当事人的任何一项请求权(违约责任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权)满足后,另一项请求权因此而消灭。但当事人的任何一项请求权未能实现的(其原因可能是已过诉讼时效或败诉等),当事人仍可基于另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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