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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工伤认定是否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更新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43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1)工伤认定通常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2)特殊情形的工伤责任的认定不以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文章摘要2:

解答:(1)工伤认定通常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2)特殊情形的工伤责任的认定不以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解析:2003年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2010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删除该条规定。

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雇用的职工,除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外,还包括2010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实行承包经营、职工被借调期间、企业破产以及劳务派遣等特殊工伤责任,以及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单位工伤一次性赔偿责任。

因此,工伤认定通常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可以说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工伤认定;但是对于特殊情形的工伤责任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件》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六十六条)并不以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下的工伤责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派遣出境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六十六条【非法经营单位工伤一次性赔偿与争议解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蔺纪全、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裁判要旨】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裁判要旨】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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