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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职工蓄意违章能否认定为工伤?

更新时间:2019-02-17   浏览次数:20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除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排除工伤认定事项之规定,以“蓄意违章”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问题:职工蓄意违章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除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排除工伤认定事项之规定,以“蓄意违章”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解析: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职工由于“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48号)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由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2010年修订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中没有“蓄意违章”的情形。因此,职工违章除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排除工伤认定事项之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外,以职工“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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