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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27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采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终局制,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2:

解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采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终局制,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解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采取鉴定终局制,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终局)鉴定结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结论只能申请再次鉴定,对于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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